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怀孕后需办理什么手续?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家属、单位人事干部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保所)办理生育备案手续: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计划生育服务(准生)证;
4、孕妇保健手册。
惠州市参保职工到市社保局办理,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分局(乡镇社保所)办理。
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备案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为保证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待遇,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生育备案后产检如何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及生育备案号到本人定点门诊产检,所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及医保产前检查报销范围的费用,可在结算时即使报销,参保人只须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即可。
社保经办机构不受理产检报销业务,请参保人在医院即时结算。备案前及在本人定点门诊以为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检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三、已备案参保人生育的,其新生儿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如何报销?
已备案参保人生育的,其新生儿因病住院的,其家长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8个月内(含8个月)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报销所需资料:1、新生儿住院发票(盖章原件);2、新生儿出院诊断证明(盖章原件);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4、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盖章原件);5、户口簿(复印件并核对原件);6、父母任意一方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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